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的等同性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的等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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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或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的常见多发案件,审判机关一般都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书(以下将两者简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进而依法处理该类案件。由此可见,该责任认定书的司法价值不可小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证据体系中归于哪个证据门类却有多种说法。由于交通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的特征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故有不少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归为鉴定结论。对此,笔者持不同的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概念甄别存在差异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或者结合有关的检验、鉴定所作出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材料。而鉴定结论则是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的,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意见。

(二)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者是公安部门,它是由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进一步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国家行政部门依法定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鉴定结论的作出部门则是受聘请或指派,运用本部门人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特殊问题进行科学鉴别或认定的部门。

(三)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程序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察、调查情况并根据有有关检验、鉴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双方的责任认定。而鉴定结论则是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就某一方面的专业问题需要专业机关给出专业的意见时,委托或指派相关的专业鉴定部门作出的专业意见。

(四)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救济程序差异明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鉴定结论它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当事人对就鉴定结论不服时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五)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书面表现形式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案警官依职权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其作出责任认定书的行为代表的是该国家行政机关。而鉴定结论不仅要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印章,而且必须有鉴定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小编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不应归入鉴定结论一类,而是应该认定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书证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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