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整体责任的认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首要任务是确定整体责任。无论受害人请求一个、数个或全体机动车所有者承担侵权责任,都必须先明确整体责任。对于机动车事故连带责任的整体责任认定,应根据不同形式的机动车事故共同侵权行为,按照不同的归责原则进行。当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损害时,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整体责任;对于其他机动车事故责任,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整体责任。根据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要求,明确是否存在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范围。
二、共同侵权人责任份额的界定
在确定了机动车事故共同侵权责任后,需要在机动车所有者内部界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这一做法并非否认连带责任的整体性,而是为了公平地确定各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进而确定每个机动车所有者的最终责任范围。
确定共同侵权人责任份额的依据是各机动车所有者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影响力。具体步骤如下:确定整体责任为100%;根据各机动车所有者的过错程度在整体过错中的占比,区分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评估各机动车所有者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影响力;综合过错程度和影响力比较的结果,确定每个机动车所有者的责任份额。
三、对外连带责任的承担
各机动车所有者的责任份额是基于连带责任来确定的。各机动车所有者各自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份额,而非独立、孤立的份额。在确定了机动车所有者的整体责任和各自份额后,各机动车所有者应共同承担风险责任。无论赔偿权利人向其中一名或多名机动车所有者提出赔偿请求,作为连带责任人,每个机动车所有者都需要对赔偿权利人承担总的责任。如果多个机动车所有者中有人无力或不能完全赔偿,则由其他机动车所有者承担这部分责任以满足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四、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追偿机制
《民法典》第XXX条规定:“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应清偿全部债务。已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这一规定适用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追偿关系。在机动车事故连带责任中,当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超出了自己最终的责任份额,他们有权向未承担或未完全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追偿。未承担或未完全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应按照自己的责任份额承担最终责任,补偿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侵权人的损失。
追偿关系产生的原因可能包括:部分机动车所有者因缺乏赔偿能力而未被受害人要求赔偿;部分机动车所有者在诉讼过程中因故未被起诉等。在机动车事故连带责任中,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追偿关系是在原赔偿关系消灭后产生的新债权债务关系。已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所有者有权向未承担或未完全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追偿。如发生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五、法律更新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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