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事故致人身伤亡,交强险是否免赔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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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律师网(12364.com)在处理几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时,就法官对法条理解的差异性和法律本身的模糊性,发表了自己对于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的看法。

关于酒后驾车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交强险是否可以免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等,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中,第一条规定了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第十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也明确指出,在驾驶人醉酒等特定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需按照规定垫付符合条件的抢救费用。

从上述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规对于醉酒驾车造成的财产损失有所规定,但对于由此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的法律条文并未给出具体规定。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由此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相关赔偿呢?

依我之见,认为醉酒驾车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受害人应当得到赔偿。理由如下:

交强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与商业险种有所不同。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要求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带有社会公益的属性。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第三者对于事故的发生往往是无法预料的,尤其是对于肇事者是否有过错更是无法防范。若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排除在外,当肇事者逃逸或赔偿能力有限时,这将限制第三者获取保险赔偿的权利,显然这与道路交通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我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该法律条款应包含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的内容。从先前法条中我们可以得知,第二款仅规定醉酒驾车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对于由此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文字解释的角度来看,财产损失不赔,但人身损害则应赔。若立法本意确实是免赔的话,那么该法律条款在制定时应该更加明确具体。而且,“财产损失”的理解应当是限制性的,不应包括人身损害等赔偿项目。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方面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在人身伤亡等赔偿项目上则不应免除其赔偿责任。

最后一点值得思考的是,当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存在冲突时,我们应如何选择适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保监厅函[2007]77号文件,被保险机动车在特定情况下如驾驶人醉酒等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仅需垫付费用。但该答复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若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存在法律冲突,我们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为依据进行处理,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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