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肇事未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的第七十条第二、三款,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未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而且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那么当事人可以立即撤离现场并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相关的损害赔偿事宜。如果不能立即撤离,应当迅速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并且在事实清晰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首先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处理。北京市公安局根据该法的相关精神制定了《关于迅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该《通告》第二条详细说明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定义,指的是在本市道路范围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对于仅造成车辆物品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如果事故只涉及到机动车之间,并且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仍然可以行驶,那么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存在非司机、酒后驾驶或单方事故等情况,就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方式。这些具体规定为交通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的秩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