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以下行为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1.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事故并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
2. 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无责任,于是驾驶离开事故现场。
3. 当事人涉嫌酒后或无证驾驶等,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
4. 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
5. 当事人给伤者或家属留下虚假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
6. 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
7. 当事人离开现场,虽不承认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其应知道事故发生。
8.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协商给予赔偿费用明显不足,当事人未留下真实信息,有证据显示其强行离开现场。
交管部门也对以下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1.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现场自行协商解决并达成协议,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 为了及时抢救事故伤者,当事人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
3. 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因筹措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经伤者或家属同意并留下真实信息,商定时间内返回。
4. 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
5. 有证据表明,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是因为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
6. 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有证据证明其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