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 护理费:涉及到受害者在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支付的护理费用。
4. 交通费:受害者因治疗需要产生的往返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5. 营养费:为了康复需要的特殊营养品的费用。
6.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额外伙食费用。
7. 辅助器具费:造成残疾时,所需辅助器具的费用。
8.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具体年限根据受害人年龄会有所不同,如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受害人虽然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 死亡赔偿金:若造成死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同样,具体的计算年限会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进行调整。
10. 丧葬费: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