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若肇事者未离开现场,而选择找人替代承担责任,此种行为并不会被定义为交通肇事逃逸。若肇事者在事发后选择离开现场,随后再找人替代,这样的行为则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替代者可能因此涉及到窝藏、包庇罪。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描述: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条款解释
“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人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是选择隐匿、逃避的行为。
二、法律视角下的交通肇事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一十条中,对于窝藏、包庇罪有明确规定。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事先与犯罪者通谋,则会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解析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可分为:
1、交通运输人员:这不仅仅包括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直接操作人员,如驾驶人员,还包括一切与交通运输业务直接相关以及负责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的人员,例如: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等;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的职责与交通运输安全紧密相连,若不正确履行职责,可能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指那些非专业驾驶人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规驾驶造成重大事故的,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承包人若指使或强令他人违规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他们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总结来说,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有明确的定义。当面临这样的情况时,是否构成逃逸关键看肇事者是否离开了现场。若需法律咨询,建议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