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条件解析》
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表述,我们首先需要探讨其客观方面的要素。要准确理解这一点,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联系。如果受害者已经因肇事行为死亡,或者虽未死亡但已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救助也难以生还,那么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我们必须关注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时序性。在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中,逃逸行为必须在先,死亡结果必须在后,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的规则。例如,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导致被害人死亡,然后逃逸,那么这种死亡并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相反,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离开,但被害人实际上因行为人的逃逸而失去抢救时机导致死亡,这种情况仍然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其主观方面。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刑法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导致受伤者死亡,即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第三种观点更为全面地考虑了实际情况,认为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仅限定在“间接故意”或“过失”的范围内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心态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例如,“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都可能存在。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准确。“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实际上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遗弃致人死亡两种情况的结合。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抢救义务,遗弃被害人导致其死亡。从行为实质看,单纯的逃逸行为不能视为故意行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的恐惧、胆怯、惊慌失措是常见的,他们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弃受害人不顾,径行逃跑,导致受害人死亡。无论行为人认为被害人是死是活都要逃跑,或者希望被害人死去以避免被发现,都不影响将死亡结果归咎于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和肇事后遗弃被害人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故意和过失的心态都存在。
《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并未将“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间接故意或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