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第20号)。这些法规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和发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当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时,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死亡补偿费。该补偿费的计算方式是基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对于年龄超过六十岁的人群,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的计算;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则统一按照五年计算。
一、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强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当公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并导致死亡时,赔偿义务人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包括丧葬费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侵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对于依赖受害人扶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其要求赔偿必要生活费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死亡赔偿的财产补偿主要是基于因生命延续时间减少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
从民法的普遍理解来看,人身损害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在大陆法系的立法中,侵权行为被表述为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具有债的性质。我国学者基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规定,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有不同的理解。但从“民事责任”的各种形式来看,其本质属于给付性质,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死亡赔偿金作为人身损害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一种财产给付,无疑具有债的性质。
三、司法解释的积极和消极意义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文献中是非常丰富的。尽管国务院颁布的针对特别行业的人身损害赔偿条例有利于解决特定行业的问题,但由于不同条例规定的标准不统一,影响了行政法规的公信力。而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民法通则》精神、规范审判工作,已经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其中最具普遍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第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第20号)。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实践、解决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这些司法解释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例如如何统一不同条例的标准、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等。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其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定的,计算二十年。但针对年龄超过六十岁和七十五岁以上的情况,有特别的计算方式。这里有两个重要概念需要理解,即“死亡补偿费”和“死亡赔偿金”应当等同理解。
从法释【2003】20号的法律规定来看,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意义在于对由于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所造成的收入损失的补偿。这种收入损失并非工资性收入,而是可支配收入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主要是对财产损失的补偿。虽然该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有利于司法审判结果的统一,但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足额补偿的基本法理要求来看,该司法解释似乎并未充分表达。
对于法释【2003】20号中被社会诟病的同命不同价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在制定解释时,价值取向在于因生命减少所引起的收入减少,然后选择可支配收入的损失来计算。由于这种价值取向,导致了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金选择中,因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域差异和城乡户籍的社会结构差异,每个生命的生存状态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实是由解释者的价值观所决定的,与全社会提倡的尊重生命的价值观相比,可能是滞后的或者是相悖的。
本文除了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外,还探讨了法释【2001】7号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形式是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结合两个司法解释对致人死亡赔偿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死亡赔偿金是因为生命的减少所引起的可支配收入的减少,是一种财产损失。问题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能等同于财产损失的赔偿。
从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之债的法理要求来看,侵权之债应当得到足额补偿。对于致人死亡的情况,补偿形式应包括因生命减少所引起的财产损失,以及受害人近亲属因失去亲人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在致人死亡的情形下,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痛苦赔偿一起构成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两个司法解释时,虽然在形式上满足了法理的要求,但在内容上却存在瑕疵。在司法实务中,人身损害致人死亡赔偿中的精神抚慰金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无法得到有效实现。
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理解是:一是死亡赔偿金是生命减少所引起的财产性损失;二是精神抚慰金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与财产损失存在冲突;三是在价值取向方面未能充分表现出对生命的尊重;四是在法理上未能完全体现侵权行为之债的足额补偿要求;五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结果的统一;六是以人在现实社会中的状态决定赔偿标准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社会现象。同时提醒大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旧法同时废止。若需法律帮助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