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在某保险公司的陕西分公司为他的车辆购买了为期六日至五日的交强险。某日,他驾驶这辆车为乡里的张保运送水泥、砖和钢材返回途中,当车停在张保家门前坡道时,因失控下滑了250米翻入了邢建路黑沟路段,造成了张保当场死亡,以及同乘的农霞受伤的严重事故。
在事故当天晚上,保险公司的查勘员在县大队对冯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根据笔录,事故发生时张保和农霞都在车上。县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负全责,而张保和农霞无责。之后,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冯某告上法院,农霞及其子女三人则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冯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41842.5元。经过县法院的判决,冯某需赔偿上述原告人39505.86元。
农霞等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随后,冯某在交强险项下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经过审核,保险公司认为此案中的张保和农霞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因此不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内,故拒绝赔付。对此,冯某表示不满并将保险公司诉至县法院。
■法理分析
此案中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张保、农霞是否算作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呢?对此问题,有以下看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是交强险保障的对象。而条例中对于“本车人员”并没有明确的解释,这就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对于“本车人员”的理解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本车人员”仅指本车的工作人员,如驾驶人、售票员等。在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类似案例中,法院将本车人员定义为驾驶人或售票员,不包含车内乘客。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本车人员”既包括驾驶人、售票员等工作人员,也包括车内的乘客。这种观点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认为车内乘客在事故发生时与车辆是一个整体,应视为强者并纳入保障范围。从保险业的惯例和司法实践看,车内乘客常被视为本车人员的一部分。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从立法目的看,将本车人员与机动车视为一个整体更符合实际情况。交强险为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如果车上乘客也在保障对象范围内,那么这种不盈不亏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将会面临挑战。笔者认同将车内乘客也视为本车人员的一部分。
以上就是对此案的简要介绍及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