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在闵行区陈行公路上行驶,不幸将行人王某撞倒。事发后,陈某选择弃车逃逸,导致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家属将陈某、车辆登记车主张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最近,闵行法院对陈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并承担赔偿11万余元。车主张某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也需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
当天下午,陈某驾驶摩托车沿陈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心河桥南侧时,王某正在此处等待车辆。陈某的摩托车不慎将王某撞伤,事发后陈某选择逃离现场。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颅脑损伤而死亡。陈某因未取得合法驾驶证即驾驶机动车上路,且肇事后逃逸,被认定为事故的全责方。第二天,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轻便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张某,并在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陈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王某死亡,产生了总计228373.5元的经济损失。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张某,在陈某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虽然陈某是无证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这并不能完全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有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承担。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