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付,时间无失效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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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本地道路上与外地司机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经过调查认定,王某在这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由于事故导致王某四肢多处骨折,他在事发地医院接受了两天治疗之后,因无人照料而选择返回老家继续治疗。

在第一次出院后,王某委托代理人来到事发地与李某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并进行了伤残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经过交通警察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书,李某按照协议内容及时支付了赔偿款。

时隔三年后,李某却意外收到了一份来自王某所在地的法院判决书。他仔细阅读后才发现,这起交通事故竟然引发了新的诉讼。原来,王某出院后半年仍然无法行走。经过医院检查,发现他的骨股骨折没有得到妥善治疗,导致了股骨头坏死。为了治疗,王某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了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花费巨大。他被认定为五级伤残,并将就诊医院和李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的漏诊是导致王某残疾的主要原因,而交通事故则是次要原因。王某本人对此也有疏忽。这三个因素结合在一起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王某和李某则承担次要责任。

当李某拿着判决书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以承包期限已过以及协议书约定双方无争议为由拒绝赔偿。在律师代理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了李某在外地法院败诉后的诉讼费以及本次诉讼的费用。

【分析】

对于多人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根据各自的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王某的股骨头坏死五级伤残这一损害后果,是由于王某未及时就医、医院的漏诊以及交通事故的共同作用导致的。应按照各自的过失或原因力比例来划分赔偿责任。

司法机关已经明确了投保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这是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权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质疑,必须履行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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