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进行追逐竞驶,该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如果情节恶劣,则构成危险驾驶罪。
2. 醉酒驾驶。当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时,其驾驶行为已经影响到自身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
3. 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业务时,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这类行为严重危及乘客及路上其他人员的安全,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前三种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成立即构成犯罪,但如果在人迹罕至的小路上醉酒驾驶,由于不存在抽象危险性,因此不构成犯罪。而第四种行为则是具体危险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二、如何认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被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况包括:
1. 该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
2. 伴随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驾驶改装车辆、违规超车等,这些行为会进一步提升追逐竞驶的危险程度。
3. 主观恶性较大的情况,例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处罚、在特殊时段或路段追逐竞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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