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工种后发生事故,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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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0年8月1日与昌乐县某公司签订了长达10年的劳动合同,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在公司的几年辛勤工作中,王某于2007年9月晋升为人事部部长。在2010年1月,公司突然通知他改变工种,从人事部转至维修部担任维修工。对此,王某表示疑虑并书面表明自己无法胜任新岗位,不同意调动。但公司坚持要求王某更换工作岗位,否则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王某因无法适应新岗位,最终在公司的压力下不得不离开。

离开公司后,王某向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他认为,公司变相强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辩称是根据规章制度与王某解除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且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更换员工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改变工作岗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经过审理查明,王某的月平均工资和离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分别为特定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公司需要支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最终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共计约四万元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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