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某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行为涉嫌主观恶意,且在事实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一场交通事故之后,按照成都某法院的判决,成都某保险公司应向杨某及其所属驾校支付共计25000余元的保险金。尽管该公司具备支付能力,却一直拒绝支付。杨某和驾校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保险公司不仅不积极配合法院和法官的工作,其负责人还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甚至在电话中表示不会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查封了该公司的资产,并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最终成功执行了该案。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不仅在法律上有违诚信原则,而且在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这是成都高新区法院成立以来,首次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开出的罚单。
事故起因是驾校学员驾车撞人
杨某是四川金运驾校的教练,某天陪同学员华某在训练基地练车时,因华某操作失误,车子冲上街沿将周某撞倒。周某因此左下肢严重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过部门的认定,教练杨某需对这起事故负全责。经过司法鉴定,周某的左下肢功能障碍属于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预计需四五万元。而金运驾校的教练车在事发时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共计10万元。
周某随后将杨某、金运驾校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费等共计1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直接侵权人需承担全部责任,而金运驾校作为车辆登记车主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保险金11万余元,同时金运驾校和杨某还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共计支付周某68000余元。而在周某住院期间,杨某和金运驾校已先行垫付了9万余元,因此法院也判决保险公司需向杨某及驾校支付剩余的25000余元。
保险公司的拒不执行态度引发争议
尽管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但该保险公司却迟迟不向杨某和金运驾校支付应得的25000余元。面对这一情况,杨某和金运驾校只好前往高新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通知该保险公司履行义务,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诿。最终,执行法官在7月9日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查封,并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扣划了执行款项。
高新区法院开出首张强制执行罚单
高新区法院的执行局法官认为,作为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这2万余元的保险金,但拒不履行义务并让法官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查找其银行账号并办理扣划手续。这种行为不仅主观上存在拒不履行的故意而且客观上无端浪费了司法资源。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因此法院决定对该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
《罚款决定书》下达后该保险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迅速缴纳了罚款同时向法官递交了《悔过书》。这是成都高新法院成立以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而开出的首张罚单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