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名叫李某的市民向小店法院北格法庭提出诉讼,声称对方因生意往来欠他一万余元款项。由于只能提供14年前的收条和欠条,且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法庭最终裁定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据李某所述,被告刘某曾经营一家纸箱厂,期间先后向李某购买了价值一万余元的纸张。刘某并未及时结清账款,而是在1995年7月2日给李某写下了一张欠条。从那以后,李某每年春节前都会去找刘某结算账款,但刘某总是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这一拖欠状况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对于李某的指控,刘某则提出了不同的说法。他辩称与李某之间是合伙关系,并且双方已经清算完毕,不存在任何欠款关系。刘某还指出,从李某提供的收条和欠条上的日期计算起,到李某提起诉讼的日期,已经过去了整整14年,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他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起诉。
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李某自1992年开始为刘某经营的纸箱厂提供纸张,刘某在1995年7月给李某出具了一张10718.09元的收条,并在1998年进行了复写。在6日的一次会面中,尽管李某与两位同村人以及他聘请的律师孙某一同去找刘某索要欠款,但刘某并未付款,也拒绝支付该款项。
在法庭上,虽然有证人证明李某曾向刘某催要过欠款并主张过权利,但这并不能证明刘某已经承诺还款。李某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该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法庭认为刘某关于李某起诉已超过二年保护期的抗辩理由是成立的,对李某主张的权利不予保护。这一裁定结果也意味着李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