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损害赔偿的请求时,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的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进行调解。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根据不同的损害情况,调解期限的起算时间也有所不同。如果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则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则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若调解中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制作调解书并送交各方当事人。
(三)参与调解的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由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但人数不得超过3人。在调解前,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赔偿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证明、抚养膳养人数及相关证明等。
(四)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交当事人;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在调解过程中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终结调解。若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其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诉前保全。
(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多项,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赔偿金额根据当年公布的损害赔偿费用标准来确定,并一次性估算。
若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流程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