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县交通局进行非法客运检查时,胡某正常通过检查点,而赖某则驾驶家用车辆为逃避检查强行冲撞检查设施,导致胡某受伤。交通局检查人员随即报警,在处理时认为该事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转交至当地派出所处理。胡某因伤势严重,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对赖某提起民事责任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
对于此案,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赖某驾驶机动车导致胡某受伤,有现场情况证明,法院应按照机动车辆致人损害纠纷案件受理此案。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赖某强行冲撞检查设施导致第三人胡某受伤,公安机关已按照治安或刑事案件介入,其伤害行为不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胡某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请求经济赔偿。
【法律分析】
对于这起案件,笔者认为需全面分析赖某的“冲卡”行为性质,主要涉及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1. 行政法律关系:交通局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进行监督检查是其职责。当赖某为逃避检查强行冲撞检查设施时,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可对赖某进行相应处罚。
2. 刑事法律关系:赖某驾车冲卡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驾驶车辆强行通过国家执法人员设立的检查设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若导致第三人重伤,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3. 民事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赖某造成胡某身体伤害,需承担侵权责任。胡某的损失符合该法条的规定,赖某应赔偿胡某的相应损失。
综合考虑以上三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应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确认赖某行为性质后,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应排除本案属于一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而应适用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在处理涉及财产处罚及民事赔偿时,应遵循“先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我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结语】
这起案件涉及到行政、刑事、民事三种法律关系,处理时需全面考虑各种法律因素。在确认赖某行为性质后,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应适用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123律师网(12364.com)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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