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必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 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的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进行两次调解,调解时必须制作详细的调解记录。
3.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在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采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需详细记录在调解记录中。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需提前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并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中途退离,将视为已进行一次调解。
4. 调解参加人包括:
交通事故当事人;
交通事故伤亡者的亲属或者监护人;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需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时,需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需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6. 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将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将会中断。
7. 对于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需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 调解中,如果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将不予调解。
9. 确定抚养人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要求公证。
10. 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包括以下事项:
事故的简要情况、损失情况;
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
赔偿费的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的给付,除涉外事故外,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 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根据其承担的责任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具体的计算标准也十分详细,如医疗费的计算、误工费的计算等等,此处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