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部门的调解期限仅为十天,这导致许多案件在部门调解结束后就在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时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被提起。据统计,上半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从上半年的125件激增到下半年的近两百件,其中民事赔偿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同比上升了超过百分之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也增加了四十多起,增长率高达四成。其中,近一半的当事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诉讼费用限制,导致漫天要价的现象频发,给刑事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无形的压力。
2. 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范围定义模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通常,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哪些人可以被认为是被害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对于财物损失者以及非被害人近亲属但已为被害人支付损失费用的人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法院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交通肇事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不明确也是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责任主体可能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者、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等,涉及挂靠、借用、租用、保险、车主、报废车辆赔偿问题和雇佣赔偿等多个方面。由于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