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后,会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规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这些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被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者的人,需要按照其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院对事故造成的创伤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计算,需凭据支付。如果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那么支付必要的治疗费用。
二、误工费:对于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如果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3倍,则按照3倍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那么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四、护理费:在伤者住院期间,如果有护理人员有收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如果没有收入,那么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
五、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期限为20年。但5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则按照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如果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那么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进行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期限为10年。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于70周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至16周岁。对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则按照5年计算。其他被扶养人则扶养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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