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的第二条规定:“本通告所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非司机)、三十五(酒后)、三十六(单方事故)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如有需要,也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不即行撤离现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交通警察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在处理过程中,需要遵循简易程序或者基本事实清楚的原则,以确保交通的顺畅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