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细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如何细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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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应拒赔车辆损失,即使车主无责任】

【案例分析】

最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保险合同争议案件。蒋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为他的轿车投保了全面的车辆损失险,并额外购买了不计免赔的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从XX月25日至XX月24日。

某日,蒋先生驾驶轿车被另一辆货车追尾,造成轿车严重损坏,维修费用高达21万余元。幸运的是,蒋先生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中的“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则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拒绝赔偿。蒋先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1万余元。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既可以向第三者索赔,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条款中也有相应约定,蒋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直接赔偿。

二、蒋先生购买车辆损失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车辆遭受意外损失时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及时赔偿,方便损失的弥补。保险条款中的“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明显排除了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的权利,与保险法规定及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相违背。

三、该条款还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即事故方可能会为了规避这一条款而主动承担责任。

法院判定保险条款中的这一规定无效。蒋先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向第三者追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蒋先生保险理赔款21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这一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条款使保险人在收取投保人保险费的同时免除了其赔偿的义务,与《保险法》规定相冲突,且容易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引发驾驶员为规避该约定而主动承担责任的道德风险,因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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