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要素
在探讨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其构成条件。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的交通肇事并未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却选择逃逸,那么不能认定该行为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将其作为治安处罚的加重情节考虑。
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情,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的目的也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重要因素。行为人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少数人是由于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暴力对待而选择逃离。这些人在逃离现场后,往往选择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认定时需要加以区分,以确保法律适用既不过于严厉也不纵容。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逃离,行为人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并接受法律处理,否则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当场逃离事故现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包括当场逃逸和事后逃逸两种情况。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社会危害性。即使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之后因畏惧法律而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