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未处理财产重新分割:财产分割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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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刘某这对曾经的夫妻已经通过协议完成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他们共有的房屋归刘某所有。之后刘某所获得的房屋遭遇拆迁,并获得了150万元的拆迁款。得知这一情况的吴某,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他们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吴某无权获取拆迁款。但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吴某的生活困难,判决刘某向吴某支付50万元。刘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刘某并未放弃,申请了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离婚后双方不再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因此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

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时效为一年,且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为欺诈或胁迫。这与离婚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所区别,后者通常是因为一方隐藏、转移、损坏或变卖了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以要求在二年内再次分割。

在离婚协议中,有时会出现未涉及部分财产处理的情况,也就是部分共有财产未作分配。对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果一方不知道这部分财产的存在,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如果一方知道但未提出异议,则应根据整个协议来解释其真实意图;如果一方知道并提出争议,则可以请求再次分割。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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