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公民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也有权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二、《民法典》关于遗嘱的相关条款解读
1.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2. 遗嘱的设立形式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均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只在危急情况下有效,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需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确认。
公证遗嘱:需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限制
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遗嘱的效力与修改
1.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 遗嘱人可以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3. 若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或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五、附义务遗嘱
若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履行义务。如未履行,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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