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对已存在的合法婚姻的终止,是解除男女双方由婚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当前,尽管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离婚制度,但各国的离婚法律存在着差异。纵观各国的离婚制度,可以大致分为几种主义:许可与禁止、自由与限制、协议与裁判。由于各国的司法独立,涉外离婚涉及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国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对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常重视。
全球各国对离婚管辖权的立法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以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为依据
如英国、美国、瑞典等国家。
1.英国的规定
英国的《住所与婚姻诉讼法》规定,只要婚姻双方中的任一方在诉讼开始之日的住所位于英格兰,或者已经在英格兰惯常居住满一年,英格兰法院就有权受理离婚诉讼。针对特殊情况,如夫遗弃妻或被英国递解出境等情形,英国法院也有相应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婚姻法遵循“住所从夫”的原则,这意味着除非丈夫的住所位于英格兰,否则法院无法应女方的请求作出离婚判决。但随后的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和调整。
2.美国的规定
根据1977年的《美国冲突法重述》,配偶双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内的州、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都有权就配偶双方的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如果配偶任何一方在领土上均无住所的州与配偶一方有联系,且基于这种联系解除婚姻是合理的,该州也有权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
这些规定展示了世界各国在离婚制度及其管辖权上的不同面貌。由于各国法律环境的差异,对于涉及跨国婚姻的离婚案件,理解和掌握各国的相关法律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