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苏某与张某结婚,因工作繁忙,双方约定以后再生孩子。随着事业的成功,张某开始对苏某产生嫌弃,对家庭关系越来越冷淡,甚至以工作为由夜不归宿,早出晚归,很少主动与苏某交流,并表示不想生孩子。虽然张某没有直接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但冷漠和疏远已经对苏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苏某决定提出离婚。
这种情况被称为家庭“冷暴力”,我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在离婚时有给予对方损害赔偿的责任。苏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对其进行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暴力是指一方以作为的形式施加于家庭成员的有形力量,并造成身体或精神等方面的损害后果的行为。
虽然苏某精神上受到了损害,但并不是有形暴力所致。张某的家庭“冷暴力”不能等同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如果法院判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家庭“冷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不容忽视,但在法律上,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应当赔偿无过错方,还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