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呢?以下是由123律师网为您详细解读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是必须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定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这些行为侵犯了他方的合法婚姻权利,如配偶权、同居权等。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这些明确的违法行为,其他如谋害对方、通奸、乱伦、、等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也应包括在内。
受害配偶必须蒙受相当严重的精神痛苦。这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基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才能请求赔偿。对于轻微的精神损害,由于社会人应当承担必要的冲突容忍之理性义务,因此可能不予支持。除非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第三,受害配偶蒙受的精神痛苦与加害配偶的侵权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理性基础。也就是说,配偶一方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造成另一方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在加害配偶的法定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后果时才能实施。
违法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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