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不能被视作彩礼的体现
彩礼,又被部分地方称作聘礼或纳彩等,是自古以来中国的一种传统婚嫁习俗。在这种习俗中,男方在娶女方为妻的过程中,会向女方家庭下下定亲帖的同时赠予聘礼或彩礼。哪些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真正的彩礼呢?
基于彩礼的目的性,以下行为在实践中不能作为彩礼认定:
1. 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而进行的赠与。
2.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情感进行的赠与。
3. 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 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在礼节往时的赠与。
5. 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进行诈骗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一个基本条件,目的是彩礼返还的一个关键。司法解释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彩礼应予以返还,这体现了对公平交易行为的法律保护。
二、如何认定给付彩礼的证据
赠送彩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通常不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手续如收条等,以证明彩礼的接收。当彩礼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提供证据较为困难,一般只能依靠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的证言,但其证明力往往有限。对方当事人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取得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获得的证据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使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则不应采用。
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遵循了上述规定和原则,并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被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性产生高度信任,并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即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