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探讨:哪些情况下可提出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探讨:哪些情况下可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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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因犯重婚罪行;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家人实施虐待或遗弃等严重不道德或违法行为,由此而导致的离婚事件中,若无错在先的另一方有权利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接下来123律师网(12364.com)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因涉及重婚行为;或与他/她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亦或是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抑或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其它严重过错,从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

在此情况下,对于不存在以上过错的配偶一方可依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权益。

所谓“损害赔偿”不仅涵盖了物质方面的损失补偿,同时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抚慰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后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无法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当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一情况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重婚行为;

(2)与第三者保持非法同居关系;

(3)对配偶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4)虐待或轻视、抛弃家庭成员;以及

(5)具有其他严重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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