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达到法定婚龄: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这个法定年龄是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记录为准的。计算法定年龄时,应以个人的周岁计算,不能将两个人的年龄合并计算。法定婚龄是由依据我国人民的身心发育状况、责任能力以及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的。这一规定旨在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更改这一规定,即使是在民族自治地区,也只能在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根据本民族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婚龄。
2. 双方自愿: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民法典》强调,婚姻关系应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能将结婚的要求强加给另一方。
3. 无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干涉:这是对“双方自愿”的补充,也是婚姻自由的具体体现。这里所指的“强迫和干涉”包括父母等长辈以及兄、姐和其他人。如果有“强迫或干涉”的情形,则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对此进行劝说,如果“强迫或干涉”造成了后果,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二、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
《民法典》规定了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婚姻关系的成立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 主体特定:婚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而构成。
2. 行为合法: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则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后果,即不被法律所保护。
3. 产生法律后果: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夫妻关系在未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
三、无效婚姻的定义及处理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下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
4. 未达到法定婚龄。
对于违法建立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触犯了刑法,还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四、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步骤如下:
1. 办理机构:区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的婚姻登记部门。
2.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颁发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证件并告知理由。
3. 申办对象及资格: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婚龄,自愿无配偶,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且至少一方是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 申办手续及程序:需要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签署声明表示自己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办理程序包括出示证件、填写申请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颁发结婚证。
5.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国家规定,婚姻证书费为9元/对。
6. 法律依据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办理依据为《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如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 投诉监督渠道:如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有投诉或举报,可向民政部门监察室或地市民政局投诉举报。
五、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将不予登记:
1. 未达到法定婚龄;
2. 已经与其他人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3. 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关于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与实施细则
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无外力强迫或第三人干预,双方自愿申请结婚,这完全符合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申请结婚的条件和要求。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将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第一类,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两种亲属关系都属于近亲,其婚姻结合可能导致后代携带相同的病态基因,如先天性聋哑、鱼鳞病、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心脏病、无脑儿、脊柱裂、癫痫等。为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近亲之间的婚姻配对是不被允许的。
第二类,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这类疾病通常指的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自理生活能力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若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也被视为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
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应依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情形一,禁止结婚。这包括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人,以及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情形二,暂缓结婚。患有性病、麻疯病且未治愈、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及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或传染病在隔离期的,应暂缓结婚。
情形三,可以结婚但需注意生育问题。部分情况下,虽然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
情形四,限制生育的性别。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会对生育的性别做出限制。
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宜:
根据2001年修正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结婚证。自取得结婚证之日起,即确立夫妻关系。对于那些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侣,为了引导其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及其法律地位,法律要求应当补办登记。
对于补办登记的具体实施,规定如下:
第一点,补办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开始计算。
第二点,对于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但未登记的情侣,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对于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侣,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补办登记,未补办者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不仅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还对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进行了明确界定。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视为事实婚姻;而不符合的则视为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