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一国公民是庄重且严肃的事情。拥有某国国籍,便享有该国提供的各项服务、宪法赋予的权益及相应的公民义务,如纳税和服兵役等。对于那些拥有特殊身份的人,放弃国籍可能涉及国家利益和对外关系。多国国籍法均对放弃国籍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
以美国为例,《移民与国籍法》明确了美国公民放弃国籍的条件与程序。有意放弃美国国籍的人,必须完成特定的法律程序,包括到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在一位美国外交官或领事人员面前签署放弃誓词,经美国国务院核准后生效。未履行此程序,任何放弃美国国籍的表示均不具法律效力。即使已获其他国籍,若未正式放弃美国国籍,仍对美国有忠诚义务。英国与加拿大的国籍法也有类似规定。
对于我国国籍法,退出中国国籍的规定相对宽松。通常,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会自动失去中国国籍。但特殊规定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尤其是考虑到他们的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国防紧密相关。他们的特定身份和行为可能对国家造成损害,甚至引发外交纠纷。
在赵某案例中,被告人自1995年起在国有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并被派往海外机构。他在取得澳大利亚护照时仍在任职,根据我国的法律,他取得的外籍不被承认。由于法律未明确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含义,且被告人涉及刑事犯罪,法院依据刑法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适当的。我国刑法与国籍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刑法,也可适用于国籍法。
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退出中国国籍。正确的做法是,有意退出的人员需先辞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获得批准后,再依国籍法规定申请退出国籍并得到公安部批准。本案中的被告人未依法办理退出手续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