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恋爱期间恋人间的重大财物赠与以及资金往来款项超出了日常生活交往等合理范围,金额巨大,或者明确表示是为了促进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例如彩礼、聘金等赠与,那么就应当被视为附带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意图将无法实现,赠与一方可以以接受一方继续持有此物品属于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对方予以返还。接下来123律师网(12364.com)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恋爱期间的赠与可以返还吗
在一般的法律原则中,恋爱阶段所赠予的物品通常被视为无偿赠与,并且不可以要求受赠方进行返还。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礼品赠送的具体情境各异,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送礼都无法进行返还的。
以下是几种可能需要考虑返还礼品的情形:
在某些特定的合理范围之内,根据社会交往的普遍习惯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以及资金往来款项,应当被视为维护情感关系的必要开支或者属于双方共同的消费费用。
换句话说,这些款项应该被视为恋人间的普通赠与,不应该被要求返还。
如果恋爱期间恋人间的大额财物赠与以及往来款项超出了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且金额较大,或者明确表示是为了促进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例如彩礼、聘金等赠与,那么就应该被视为附带条件的赠与。
当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便无法实现,赠与一方有权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于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礼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恋爱期间的赠予有金额限制吗
在恋爱关系中,单次礼物价值超过三千元人民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可视之为重要赠予。
在此过程中,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或其家庭成员以婚姻为条件进行自愿赠予,则该行为应被解读为附带解除条件的赠予。
若情侣双方已明确某笔款项为借贷关系,或在大额转款时未详细说明用途,有权要求返还此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