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友人在我国境内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前往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申请。
在申请结婚时,所需携带的证件如下:
一、中国公民所需证件:
1. 本人户籍证明;
2.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或工作单位所出具的,记录有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所需证件:
1. 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国籍证件;
2. 公安机关颁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亦或是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 经由本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亦或是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对于侨居海外的外国人一方,除了以上所述的证件外,还需提交其所在国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要求与我国公民一方提交的第二类证件内容相符。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提供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本人近期照片,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关于涉外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予以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结婚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若中国公民与外国友人离婚后,双方在国内自愿希望复婚的,则按照涉外结婚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的情况,若他们具备《中国人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所要求的证件,且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亦可办理结婚登记。为确保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要求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