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之侵权损害赔偿后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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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权益保障。其界定不仅包含广义与狭义之分,还牵涉到法律与道德的交织。狭义的忠实义务,亦称贞操义务,特指夫妻间不进行婚外性行为,保持性生活上的贞操与专一。而广义的忠实义务则更进一步,涵盖了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配偶利益等行为。本文将着重从狭义角度出发,探讨夫妻间的贞操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三条规定,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法院通常不予受理。这一规定背后,一方面被理解为认为夫妻忠实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法律不应过多介入,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面则是基于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多为共同财产制,认为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规定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并无实际意义。

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不足。

从婚姻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看,婚姻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规范和约束人的性冲动及异性间的感情。婚姻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不应采取无为态度。婚姻关系不仅具有道德色彩,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夫妻忠实不仅是夫妻二人的情感问题,更是婚姻道德的底线。它完全可以被法律化,当道德的内在约束失效时,需要婚姻法的外在约束发挥作用,引导人们的性爱与感情回到合法婚姻的轨道。

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姻关系尚有挽回可能的情况下,我国婚姻法应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人设定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并非仅赋予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救济权利,更是鲜明地表达出我国立法对违反忠实义务的否定性评价。当道德约束失效时,这种法律手段能给予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者以警醒,使许多尚未走到尽头的婚姻得以挽回。

至于在继续存在的婚姻关系中,判决过错的配偶一方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意义何在?这需要全面分析。在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损害赔偿具有给付的可能性。那么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关系中,设立这种侵权损害赔偿的积极意义又何在呢?违反忠实义务不仅破坏了合法婚姻关系,还损害了配偶的身份利益,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创伤和痛苦。除了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外,更重要的是对配偶在感情纯正和专一上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虽然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不能完全等价于损害本身,但其目的在于通过物质赔偿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抚慰。

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即使无过错配偶不主张离婚而仅要求过错配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即便赔偿数额较低,这也意味着过错方受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为其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承担了一定的不利后果。这不仅能警醒过错方,也可能为无过错方带来精神上的抚慰。

在此温馨提示: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婚姻法》等八部法律同时废止。如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请点击此处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婚姻家庭律师。让我们共同为维护和谐的婚姻关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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