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对于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那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夫妻中的一方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并且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若国外的一方在居住国先起诉,国内的一方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的人民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对于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该由原告或被告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