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外籍人士的离婚案件,一般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将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的特殊原则:
(一)对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被诉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则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于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且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则案件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三)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案件,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国籍为由拒绝受理,且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则案件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四)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且国内一方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五)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如果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被告其中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都没有明确的居住地,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六)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离婚案件,其管辖原则参照涉外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