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涵盖下列情形,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
一、存在重婚行为;
二、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具体来说,离婚赔偿的条件如下:
一、当一方出现重婚、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行为时;
二、因上述行为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如果在婚姻期间就发生了损害,那么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确实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四、请求人无过错。
当无过错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同时提出离婚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未提出,则视为放弃此权利,以后也不能再要求赔偿。如果是有过错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而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若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而在二审时提出,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可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法律推荐提示: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生效,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如果您面临与《民法典》相关的婚姻问题,可以点击此处查看。如需帮助,请咨询我们的婚姻家庭律师。更多法律资讯,请访问我们的法律网站——123律师网(123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