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外的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通常不会特地赶回国内参加诉讼,大多数会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诉讼。这些代理人必须获得当事人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国外寄来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得到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认证,并且还需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进一步确认,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之间的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才能生效。在案件立案以及审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的离婚案件有所不同。在普通的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性的,而在涉外的离婚案件中,国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拥有特别授权代理的权限。在庭审时,即使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当事人通常仍需要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但对于涉外的离婚案件,如果当事人已经特别授权给委托代理人,则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必出庭。
如果国外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那么必须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当国内的当事人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且国外当事人无法联系或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涉外的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期限通常为六十天。答辩期和上诉期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对于在国外的被告,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三十天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对于上诉期,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也应在三十天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通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