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决定走到了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异的文件中签署了协议。此协议明确记载了双方一致决定解除婚姻关系,那座他们共同拥有的三层楼房,将归属于他们的两个女儿共同持有。在双方签字后,这份协议得到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并颁发了离婚证书。
离婚后,李某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他反悔了之前的决定,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他的理由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女儿所有的条款,实质上是王某和李某对女儿的财产赠与。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他坚持认为,由于房产尚未过户到女儿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因此他有权利撤销之前的赠与决定。
王某及他们的两个女儿并不认同李某的观点。她们认为,这份离婚协议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赠与合同,更是解除他们父母婚姻关系的依据。她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与前妻王某一起将协议中的房产过户到两个女儿的名下。
【深度分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尤其是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以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为目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赠与行为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当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并在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能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
基于以上分析,被告李某应当无条件地将房产过户给他们的两个女儿。当他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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