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了不幸,其丈夫张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由于无法忍受持续的暴力行为,刘女士决定起诉离婚,并向法院提出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的请求。
此案发生在北京市密云县,这对夫妻自1990年结婚以来,曾有过一段美好的婚姻生活。他们育有一个女儿,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尤其是张某,逐渐显现出家庭暴力的倾向,对刘女士实施了多次身体伤害。其中一次,张某竟用开水将刘女士的颈部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刘女士因此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刘女士无法再忍受这种家庭暴力,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虽然张某表示悔意并保证不再殴打刘女士,希望刘女士能给他一次机会,但刘女士坚决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而家庭暴力是我国民法典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实施家庭暴力会侵犯配偶的人身权益,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刘女士与张某多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彼此不能包容,张某更多次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导致其受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鉴于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法院认为应向刘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具体的数额需根据刘女士的伤情由法院酌情决定。考虑到刘女士的伤情较轻,法院最终作出了由张某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失一千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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