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在离婚管辖方面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的。《法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指出,即使是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缔结了契约,即使他们不住在法国,法国法院也有权传唤并使他们履行义务。这意味着,如果外国人在其本国与法国人签订了契约并负有义务,法国法院仍然可以对其诉讼进行管辖。
第十五条进一步说明,如果法国人在外国与外国人签订合同并负有义务,法国法院也可以受理相关的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法国法院在解释时认为,只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为法国人,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这一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果法国籍的当事人在法国居住,而他们的本国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时,法国法院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诉权得以实施,而例外地行使管辖权。即使法国女子因婚姻取得了外国国籍,她仍然可以在法国法院对其外国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她失去了法国国籍,但只要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她根据法国国籍法是可以恢复法国国籍的。如果法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认可法国法院对外国人的离婚有管辖权,那么法国法院对这些条约国人民的离婚案件就有管辖权。例如,1869年6月15日的法瑞条约和1899年7月8日的法比条约都有相关规定。当被告承认法国法院有管辖权时,法国法院也对离婚案件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