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婚姻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一、子女抚养权的总体原则。
离婚后的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若因生母与继父、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使关系终止,则关系即告消除。但如果继父母将继子女抚养成年,那么这种关系则不会因离婚而消除。当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时,若曾受其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那么子女的抚养权仍应归还给生父母。
二、哺乳期间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但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若双方在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来作出判决。
三、抚养关系的变更。
父母离婚后,原先的抚养方式并非一成不变。若因父母抚养条件的改变和子女的要求希望变更抚养关系,这是可以提出的。具体变更方式可先由父母协商,若协商不成,要求变更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法院将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
四、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
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需要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对于子女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父母双方就抚养费达成协议时,法院会考虑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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