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要求
1. 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可以提交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原物以供质证。
2. 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需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3. 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4. 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需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1.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法院调取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和待证事实。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
1. 当事人应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提交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同意质证外,法院不组织质证。
3. 当事人如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4. 当事人申请鉴定、证人出庭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预交相关费用。未按时预交的,法院将不予准许。
5.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 符合《规定》的新证据提供期限为:一审程序在开庭前或审理时提出;二审程序在开庭前或审理时提出(若二审不需开庭,则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程序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7. 当事人可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说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法院准许的,相关费用需按时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