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后,如果双方均未再婚,且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一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应当解除其同居关系。
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或被视为“离婚”,经查证确实属于非法同居的,应当坚决判决解除。
三、在解除同居时,应当妥善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问题。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妥善处理。
四、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果父亲有条件并且得到母亲的同意,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对于已经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果一方要将未成年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五、在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如果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可以参考赠与关系进行处理。如果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处理。
六、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七、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在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同居生活期间,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和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九、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依据《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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