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因未符合婚姻条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办法对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将无效婚姻分为以下几类:
1. 强制包办及买卖婚姻。这类婚姻违背了婚姻自主原则,属于无效婚姻。
2. 未成年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此类婚姻无效。
3. 重婚。指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这种婚姻也是无效的。
4. 亲属关系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存在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5. 疾病影响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且未治愈的疾病,这类婚姻无效。
6. 未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即使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了结婚程序,因此这种婚姻无效。
关于无效婚姻的相关知识点:任何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备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那么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呢?
1. 任何人均可检举揭发无效婚姻;
2. 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该婚姻无效;
3.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发现无效婚姻时,应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当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确认某婚姻为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并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同时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的安排做出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