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因长期夫妻感情不和,经由法院进行调解后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
在离婚调解书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王某与张某自愿结束婚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批准;
二、他们婚后的儿子(当时年仅11岁)将随同张某生活,张某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待孩子成年后,他有权选择跟随父亲或母亲;
三、原本王某与张某共同拥有一套两室一厅的单元房,根据调解协议,这套房子归他们的儿子所有,但暂由张某居住。
随着时间推移,当儿子成年后,他多次向张某提出腾出该住房的要求,但未能如愿。于是,他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此张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
关于此案,出现了以下法律争议:
一、离婚调解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普遍的观点认为这种约定属于典型的房产赠与合同。对此观点有人持不同看法。
赠与合同指的是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按照这一观点,赠与合同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但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仅是王某和张某夫妻单方的合意,并未得到未成年子女的明确承诺。
对于未成年的子女,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来说,他们无法以权利人或第三人的身份在父母的离婚调解书中与父母达成房产赠与合同。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虽然接受纯获利益的赠与无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但其是否表示承诺仍是一个未知数。这种情形并不能确定地认为已经成立了房产赠与合同。
认为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就是房产赠与合同的看法并不充分,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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