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后续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主要精神如下:
一、在1986年3月15日之前,《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若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且被大众视为夫妻关系,其中一方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双方在起诉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若其中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则应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二、自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期间,若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但被大众视为夫妻关系,一方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同居时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亦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反之,则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三、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法院会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求时起算;若未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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