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中的一方因没有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难或因病、年老等原因,无法自给自足并需要另一方扶养时,若扶养方不履行其扶养义务,应支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需。这是夫妻间扶养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
当夫妻间因扶养义务的履行问题产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可以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其义务。这是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权利的方式。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在必要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扶养纠纷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
若夫妻中的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严重到导致需要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困境,并构成遗弃罪时,其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也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的扶养义务。